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EV-112-屏簡-675-20250321-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75號 原 告 遠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 被 告 陳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32號請求 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判決確定,有卷存該院回函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