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EV-112-屏簡-762-20250321-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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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慶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鍾明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4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判決判命確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 00地號土地對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編號1131⑴部分、面積88.18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在前項所示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通行,並不得為任何妨害原告之行為。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開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44,090元(計算式:500×88.18=44,0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