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EV-112-屏簡-779-20250331-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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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79號 原 告 潘張玉蓉 住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 被 告 傅申松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暫編地號1401⑴」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附圖暫編地號1410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圖暫編地號1401⑴」之 記載,對照卷內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複丈成果圖等件,堪認顯係「附圖暫編地號1410⑴」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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