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EV-113-屏勞簡-2-20241203-1

字號

屏勞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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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文潭 被 告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乾 被 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被 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 屏勞補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均未補正,有卷存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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