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EV-113-屏勞補-11-20241112-1

字號

屏勞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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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吳啟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轉角有貓貓舍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謹記載轉角有貓貓舍及法定代理人謝宜君,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被告之住所,併提出更正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補繳590元,亦請原告一併於上開補正期限內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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