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EV-113-屏原簡-8-20241022-2

字號

屏原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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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原簡字第8號 原告即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蔡策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玉美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29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11月8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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