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TEV-113-屏司小調-1055-20241224-1
字號
屏司小調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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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司小調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黃勝利 相 對 人 楊雅筑(原名楊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88年8月30日22時55分許,在高 雄市前鎮區一心路與復興路口處,聲請人為躲避警察之追捕,意欲搶奪相對人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號碼「WAB-790」 )逃逸,並在過程中造成相對人跌倒在地,最終聲請人因被 警察攔阻而未能得逞,且經法院判決搶奪未遂而處以有期徒刑在案,現經聲請人多年來反省所犯,願能當面向相對人道歉,並給付相對人新臺幣5,000元以賠償相對人所受有之身心損害,爰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轄區,有相對 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