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EV-113-屏小-164-20250303-3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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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趙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倫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本件本訴及反訴均 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0元,反 訴部分則為20,25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共計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