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EV-113-屏小-164-20250303-4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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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倫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879元,應徵損害賠償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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