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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EV-113-屏小-281-20241016-2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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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8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黃美娟 被 告 楊紹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2日所為之 裁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12,332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12,32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