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EV-113-屏小-337-20241113-2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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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郭祺閎 被 告 劉文明(原名楊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992元,及自112年8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 契約及繳費紀錄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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