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EV-113-屏小-429-20241218-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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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58元,及自113年7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7,131元,及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大 眾銀行輾轉讓與債權予原告;又被告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中華商銀亦輾轉讓與 債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158元、 27,131元,及各自起訴狀到院之日即113年7月29日(見本院卷第 7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