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EV-113-屏小-461-20250313-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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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任 被 告 謝仁傑 原住屏東縣○○市○○街○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30元,及其中新臺幣27,184元自 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53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