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EV-113-屏小-463-20241030-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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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許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9元,及其中3,390元自 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6月22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 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聯邦銀行個人勞工紓困線上貸款 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勞 動部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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