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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EV-113-屏小-472-20250116-3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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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1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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