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TEV-113-屏小-473-20250102-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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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7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林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30元,及其中新臺幣51,939元自 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53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