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EV-113-屏小-500-20241111-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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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高振洋 被 告 劉鐔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40元,及自110年12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仲信資 融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繳款明細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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