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小-506-20241202-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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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506號 原 告 蔡美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先辨明本件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之正確名稱後,補正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