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EV-113-屏小-515-20250109-2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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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51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千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114年1月21日前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