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3-屏小-553-20250224-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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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5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黃永富 被 告 李沐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026元,及自112年5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惟被告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堪認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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