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EV-113-屏小-574-20241230-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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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李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387元,及其中69,000元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分期付款,約定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5年 3月1日止,每月一期,分36期攤還,並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 約定書。詎被告繳款至14期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69,387 元、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及還款明細為 證,被告則以約是伊簽的,惟金額太大無法負擔置辯,按無力清 償尚非得持為拒絕清償之由,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另本院審酌 原告請求之利息,高達年息百分之16,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 利率遠低於該利率,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 ,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殊非公允,爰將原告請求之違 約金酌減至1元,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