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EV-113-屏小-574-20250227-3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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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振弘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前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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