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小-581-20241202-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燦和(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李燦和之全 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 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李燦和為被告,起訴請求 返還借款,嗣因本院依職權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