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TEV-113-屏小-581-20250319-2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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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李安紘即李燦和之繼承人 李季豐即李燦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燦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55,290元,及其中新臺幣45,571元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燦和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2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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