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EV-113-屏小-604-20250123-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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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洪香嬌(原名:林芳妤、洪梓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247元,及其中新臺幣60,484元自 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24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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