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EV-113-屏小-615-20250220-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15號 原 告 吳秀岑 被 告 曾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即自民國110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9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清 償期屆至,詎料迄今未為清償,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為證(卷第5頁)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