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EV-113-屏小-616-20250116-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林慧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57元,及自民國107年1 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8,324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 話服務,惟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提前終止契約,迄今尚積欠電 信費48,581元,嗣經原告受讓上開債權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 通知書、電信服務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通信業務申請 書、續約服務申請書及銷售確認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已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