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EV-113-屏小-629-20250321-2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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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濟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晉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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