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EV-113-屏小-638-20241223-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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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638號 原 告 林靖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具體內容,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刑事程序中以陳麗眞為被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0元,未表明上開請求金額之構成內容(即請求之項目及各項目分別之請求金額,如財物損失、慰撫金等,並表明各請求金額若干),且原告已取回本件玉米31支,有本院刑事庭113年度簡字第1464號刑事簡易判決可參,是本院無從審認原告之主張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亦無從確認原告主張之內容是否合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依前開說明,應認原告目前主張之內容顯無理由,惟此情形可以補正,自應命原告補正本件求金額之構成內容,並請原告斟酌既已取回上開玉米,本件尚有何其他損害,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 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