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EV-113-屏小-647-20250213-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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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王柔策 被 告 曾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44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至原告醫院就診,積欠醫療費 用19,844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予清償等情,業據提出欠款查 詢明細及住院收據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確定被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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