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EV-113-屏小-673-20250303-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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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李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750元,及其中24,162元 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3,209元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 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