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EV-113-屏小-675-20241231-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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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周祥蕙 被 告 吳思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380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50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案件 ,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46,050元至本案帳戶內之事實,核與本院 113年度金訴第145號刑事判決書內容相符,堪信為真。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 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為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又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 ,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