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EV-113-屏小-682-20250218-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讚旺、吳秀 桃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被繼承人林梅花積欠其債務為由,提起 本件訴訟,則本件被告應為被繼承人林梅花之繼承人,又被繼承人林梅花之繼承人本為被告吳讚旺、吳秀桃及吳讚興,惟吳讚興於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死亡,原告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林梅花、吳讚興及其等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住居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