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EV-113-屏小-702-20250226-2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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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若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28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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