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EV-113-屏小-714-20250312-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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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714號 原 告 侯鈞傑 被 告 羅品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 庭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下稱桃案)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自113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此民法第17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113年4月 25日12時35分31秒以臺灣銀行APP錯誤轉帳5,000元至被告連線商 業銀行股限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內乙節,有卷存交 交易明細、客戶資料為證(見桃案卷第6、16頁),應可信為在 。兩造間既無法律上之原因,而被告受有5,000元之利益,原告 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000元及自113年10月29日起 (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卷存第27頁送 達證書可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 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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