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EV-113-屏小-731-20250304-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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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731號 原 告 趙健安 被 告 郭瀚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42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7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案件,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99,970元至本案帳戶內之事實,有卷 附本院113年度金簡第437號刑事判決書可參,而被告經本院合法 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5月10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月 00日生效,見附民卷第17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宣告 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 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 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另本件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又無其他訴訟費用 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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