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TEV-113-屏救-10-20241008-1
字號
屏救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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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呂建勳 相 對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屏補字第367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參。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