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EV-113-屏救-11-20241023-1
字號
屏救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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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蘇彥志 相 對 人 陳秀貞 上列聲請人與陳秀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394號),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事實上非無勝訴之望,並提出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提出屏 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而經本院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稅資料,聲請人於112年所得為18,090元,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