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TEV-113-屏簡聲-23-20241211-1

字號

屏簡聲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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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忽綵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 屏小字第153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具狀就本院113年度屏小 字第153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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