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EV-113-屏簡聲-23-20250122-2
字號
屏簡聲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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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忽綵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屏小字第153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