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EV-113-屏簡聲-23-20250226-3

字號

屏簡聲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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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忽綵瀅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忽綵瀅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 國114年1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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