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EV-113-屏簡-138-20250116-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嘉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瀚中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2,68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4年2月5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