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EV-113-屏簡-155-20241007-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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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蔡榮業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蔡清海 原 告 蔡王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蔡榮業 於本案起訴後,追加原告蔡清海、蔡王咱,並追加訴之聲明第2 、3項:「被告應給付原告蔡王咱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暨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清海1,000,000元,暨自民事追 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則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