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TEV-113-屏簡-158-20241211-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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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周子幼 被 告 蘇奕靜 蘇萬旺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位置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原判決附表編號3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 屏東縣○鄉○○段000○號 屏東縣○○鄉○○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