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TEV-113-屏簡-197-20250120-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許文川 視同上訴人 曾蕙敏 曾銘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曾惠玉 曾惠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