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EV-113-屏簡-284-20241113-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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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舊樓映像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語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項更正,必以判決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將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名稱誤植為周語謙,為此聲請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周語謙」更正為「周娪謙」等語。 三、查本院前揭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 聲請人於起訴狀之記載相符,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有間,且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即非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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