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EV-113-屏簡-325-20241120-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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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鳳蘭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中明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113年11月29日前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