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EV-113-屏簡-329-20241022-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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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 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8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