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EV-113-屏簡-332-20241204-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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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蔡璟溢 被 告 李國年 訴訟代理人 劉繕甄律師 鍾毓榮律師 藍予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1月23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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