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TEV-113-屏簡-378-20250204-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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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378號 原 告 黃才銘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鍾潤金 追加 被告 昆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陳家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4年1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之記 載,應更正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1,185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應 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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